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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债转股评估中的不良资产

2004-9-22 8:59 王建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推进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旨在促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金融不良资产。在企业债转股过程中,评估是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实行债转股的企业一般已发生财务危机,经营效益也较差,总资产中不良资产较多。为真实、科学、合理评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规范操作的同时应当重点关注不良资产的评估。本文结合评估实践提出一些在评估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供大家参考。

    一、银行存款中的长期未达账项

    一般情况下,对于银行存款的评估仅限于核实银行对账单与企业的调节表,停留于调节后平衡。其实,如果在这个核对的过程中再深入或仔细一些,会发现一些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在长期未达账项,这些未达账项已超过一年甚至好几年,再查下去,会发现部分长期未达账项的资金实际上已经损失,是呆死账,只是企业未作处理。所以,对于已不具有有效资产形态的长期未达账项,评估师应在核实并经客户确认的情况下确认为损失。

    二、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

    这里的应收款项包括应帐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债转股企业一般是有着较长历史的老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难以收回的款项,而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长期挂账的应收未收款项

    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发生的难以收回的各种货款,这些货款账龄较长,一般在三年以上,有的甚至已达十多年。

    2、长期挂账的费用款项

    主要存在于其他应收款中,其他应收款一般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内容多而杂。在评估实践中,会发现有许多款项在欠款对象上写着个人或单位的名字,但实际上是无法收回的费用性质款项。

    评估师对于应收款项的评估,实际上是评估师预计风险损失和确定未来回收价值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评估师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有法律依据(如:债务单位撤消、破产,债务人死亡)的确认为风险损失,对于其他的则按账面值确认或将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为风险损失。

    而实际情况是:企业能提供债务单位撤消、破产,债务人死亡这样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很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管理层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本身的坏帐准备计提比例,但由于债转股企业效益较差,按实计提会影响当期损益,所以企业一般没有计提或者计提的比例很小,根本不足以代表企业的坏账水平。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比较简单的应收款项评估在债转股评估中尤为不合理。对于债转股企业应收款项的评估,评估师应该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了解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和应收款项回收情况,采用科学方法合理预计应收款项的风险损失,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专家提供专业帮助。

    三、存货中的潜亏

    债转股企业中不良存货较多,评估师一般会对变质、淘汰和毁损的存货进行关注,但对于在产品中的潜亏则往往因为其处于生产过程中而有可能被忽视。在评估实践中,笔者曾发现一些企业的在产品科目存在挂有多年的大笔余额,经仔细核实后实为企业潜亏。所以,在债转股评估中,评估师应对在产品评估引起足够重视。

    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中的应摊未摊

    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发生后已不具备资产性质而是费用性质,但在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仍视同为资产。在评估时,评估师应重点核实原始发生日期和受益期限,对于其中应摊未摊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损失。

    五、长期投资中的无效资产

    在国有企业中,曾经由于政府或自身的原因进行多项长期投资,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在这些投资中,存在较多的无效资产,对方严重经营亏损或名存实亡是常见现象,而企业对于无效益的长期投资,无论是否控股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多年来一直还按历史成本记录在资产方。一般情况下,于企业按历史成本核算的长期投资,因较难取得资料,评估师按账面值评估的居多。因此,在债转股评估中,评估师对于无效的长期投资,应当予以关注并科学合理预计风险损失。

    六、固定资产中的淘汰、闲置资产

    债转股企业往往因为现金流量不足而较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所以即使资产已处于淘汰的境况却仍然在用,同时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一些资产闲置。评估师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停留于机器在运转,而要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方面着手,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设备水平,对于要淘汰或闲置的资产在评估时予以充分考虑。

    七、在建工程中的无效资产

    债转股企业中的某些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已停建多年,且企业也没有继续完成的打算,有的工程甚至因长年累月的日晒雨淋而受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不能单关注其形象进度、付款比例等,而应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和未来计划,对于确实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效资产应确认为损失。

    八、社会职能性质的非经营性资产

    债转股企业有时为了稀释股权,对于社会职能性质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列入评估范围,其实这种做法不利于企业长期有效的发展,评估师应建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分离。

    (作者单位:中锋资产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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